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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3-04-12 15: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3篇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第1篇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3篇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第1篇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情况

  20xx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委托调查12人。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采取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xx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社区矫正与监内执1行有着同样的严肃性,只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有待加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量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按照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专门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xx〕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把符合

  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需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继续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少于20xx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印制宣传材料、工作表彰等,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避免脱管失控。另一方面要为他们积极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第2篇

  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增面上来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水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

  力量特别是专业型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金乡县社区矫正工作之现状

  自我县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綦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xx年1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524人,累计解除2165人,在管对象359人,其中被判处缓刑336人,管制1人,假释18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无一人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

  20xx年,金乡司法局金乡街道司法所荣获"全国模范司法所"称号,受到司法部表彰。在建设和申请"全国模范司法所"的工作中,金乡县司法局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一是建全组织机构。县、镇两级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县司法局专设了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现称"金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主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19个村(社区)建立了特殊人员管理监督的司法行政工作室。在各镇(街道)建设完善司法所相关硬件设施和人员编制,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该所基础硬件设施规范全面,总面积1500余平方米,设立包括特殊人群管理区在内的四个功能分区,同时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大厅、司法行政服务大厅、法律服务大厅等。在特殊人群管理上,还建设了谈心室、静心室、普法室、图书室、宣告室、矫正室、发泄室、预警工作室等业务功能室,同时配置了投影仪、LED显示屏、宣告台、调解台、心理矫正设施等办公设备,做到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二是严格队伍建设。队伍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为目标,县局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名干部经过培训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13个镇(街道)司法所也尽力配全配齐工作人员。以金乡街道司法所为例,金乡街道司法所现正式工作人员5名,其中负责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2人,并落实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2名。

  三是规范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道、监护、走访、迁居、请销假和会客等监管制度,制定并下发了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日常监管和劳动学习制度,落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跟踪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规范、高效中运行。

  四是健全机制措施。初步形成了以"党委政府领导、司法部门为主、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监管;落实调查评估程序,严把入矫进口关;落实正面教育环节,强化法律意识教育;落实心理矫正环节,注重心理健康教育;落实社区服务环节,彰显人性管理方式;落实个别教育环节,因人因案施矫,确保矫正工作取得实效;探索建立村级社区矫正协管员制度。

  五是严格后勤保障。13个基层司法所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还配备了执法记录仪、人面识别仪、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器材,13个司法所解矫宣告室设备已安装投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快速变革,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冲突愈加强烈,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关联性、聚合性、复杂性、敏感性和对抗性明显增强,刑事案件一直在高位运行。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处于全负荷状态,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没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监管教育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法律授权,因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依然艰难缓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作为国家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但是其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和挑战。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现实困境,笔者结合自己工作经历浅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法律依据,部门之间衔接不到位,相互推诿,执法受限。在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派出所、司法所由于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开展效率低下,甚至会

  出现矫正人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执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明确,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严重不足。这样就为社区矫正中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造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等原因,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影响了刑事执行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阻碍了刑罚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悬殊,相比县城社区矫正工作,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不足,农村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落后,矫正方法手段不科学,矫正效果不明显等。农村社区承担了大部分的矫正任务,但问题较县城社区突出,所以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亟待改革矫正制度。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县城有较大区别。在城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三是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严重缺乏,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负责实施的主体是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的是乡、镇司法所,而司法所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完成繁重的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在内的九项职能,同时还要参与乡镇的中心工作,要完成如此系统而复杂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新的刑法实施以后,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会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会越来越长,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在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如仅靠司法所的1至2个人,即使不履行司法所的其他

  几项职能,也很难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更谈不上矫正的效果和质量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无法承受如此繁重的工作压力,导致社区矫正有些制度和内容流于形式,做虚而不实的工作。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学科背景单一,离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人才需要还相差甚远。社会工作者是由乡镇(街道)财政出钱聘请的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目前农村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很少有乡镇(街道)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四是思想观念存在障碍,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认知度低。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从这项制度制定到试行,再到将社区矫正纳入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八,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社区百姓根本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实行社区矫正之前就监外执行的罪犯,之前由派出所监管,交接到司法所后,监管方式、方法发生了变化,而他们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以前就这样也没有出事,现在搞这些东西没有实际意义。有些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在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时,对矫正对象走访,调查,安排社区公益劳动,参加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时,由于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不了解,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难以取得矫正对象、社区居民全面配合,造成工作很难开展。另外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模糊,责权不明确。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来解决。最明显的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

  工作主体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权,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分离,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矫正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六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社区矫正人员以各种借口请假外出务工,如果不同意请假,就会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同意其请假外出务工的话,又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脱管、漏管的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采取变更居住地的办法,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社区服刑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比如,交通肇事而获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虽然犯罪,但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他们却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因此而背上债务,需要外出务工挣钱还债。

  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在推行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况且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前期投入大,出成果慢,因其蕴含着巨大的人文价值和降低监禁刑成本的经济价值。因此,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细化宣传内容,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广泛宣传在社区矫正中涌现的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助人为乐等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典型,使群众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支持,提高影响力。

  (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管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各部门之间建立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界定对脱管对象的追逃责任主体及其职能。建立变更居住地常态化机制,对在本地无正当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在其他地方有工作单位和合法收入的矫正对象,应允

  许其变更居住地,接受地社区矫正机构必须依法接收。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能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胜任社区矫正的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更不可能创造性开展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建议上级部门多提供技能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工作掌控能力、胜任能力。

  (四)强化对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一是建立社会调查评估问责制,确保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对待法院、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委托调查评估工作,深入全面调查,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为法院、监狱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是法院、监狱判处社区矫正刑罚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悔罪态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等),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五)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降低国家监禁的成本,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矫正质量。虽然财政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但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短缺,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建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第3篇

  一、基本情况

  双流区域面积466平方公里,包括6个镇,6个街道,共103个社区、28个村,53.26万人,区域经济位居中西部前列。近年来,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双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xx年10月底,累计在册社区矫正人员1147人,期满解矫783人,目前社区在矫人员364人,无责任性脱管、漏

  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加强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三是加强工作考核。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区、镇(街道)两级综治目标考核进行归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开创社区矫正工作"113"建设。一是锻造"一支专职队伍"。结合区域实际,认真分析、大胆探索,于20xx年5月经编办发文在全国率先设立第一支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双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专职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二是强化"一个中心建设"。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形势和要求,在法律服务中心高标准设置涵盖社区矫正报到大厅、教育培训室、训诫室、监控指挥室、心理咨询室、宣告室、警务检查室、档案室及办公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三是激活"三大社会力量"。

  双流社区矫正工作除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大队人员、矫正辅助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民警的力量外,还通过建立帮矫小组、聘用矫正工作者、组织矫正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进行监管、帮教,有效破解了社区矫正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等瓶颈,有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同时也助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社区矫正防"脱漏管"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制度流程机制,防止社区矫正管理零散化。先后出台了《双流区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双流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双流区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和《双流区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双流区社区矫正人员应急预案》等管理规定;制定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居住地变更审批、教育学习、参与社区服务、禁止令执行等制度,通过制度流程机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体系,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管理零散化。二是健全分类管理机制,实施积分量化矫正。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犯罪事实、性质和主观恶意、社会危害程度,按不同犯罪类型进行划分,并依据不同类型差

  异,"定制"不同的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矫正。同时开展改造过程测评,量化改造表现,以积分评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将社区矫正人员定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种级别,因人施矫;三是健全信息平台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管理智能化。20xx年社区矫正大队与各司法所建立了集GPS卫星定位、报表录入、限制出境报备、LED动态显示、流动特殊人群筛查等功能的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时动态、位置信息等及时掌控。制定了《双流区社区矫正信息化系统管理规定》、《双流区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通过细化信息化管理措施,提高社区矫正技防水平,提升监督管控能力。巧用微信"APP"构建社区矫正人员"DNA"管理模式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并且在四川省率先使用电子脚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定位和点到监控管理,有效避免了定位手机监控中"人机分离"、呼叫转移等情况的发生,有效杜绝了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规范执法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及时、准确、真实报送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数量、解矫人数、限制出境报备表等材料;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每月8小时学习、8小时公益劳动,每月思想汇报、见面会谈,请销假必须报批等制度;建立严格的日常监督管控考核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符合警告、行政拘留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行政拘留。至20xx年11月止给予警告处分120余人,对一位在矫期间吸毒人员执行收监管理,确保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共助机制。一是建立"三大对接"机制:"审矫对接"通过社会调查评估、走访了解、查阅资料,切实把握社区服刑人员"人口关";"检矫对接"

  区检察院全面跟踪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全程参与监督执法各个流程,切实把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关"和"出口关";"警矫对接"实行以司法局为主、公安机关配合协作,不仅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工作重点管理人员,还将社区民警吸纳为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走访、追查、收监等工作。二是建立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热点、难点等问题,定期由区政法委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参加"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三是区司法局与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

  11保障、临时救助等问题,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至20xx年10月止共培训社区矫正人员300余人(次),过渡安置20余人,每年区司法局拿出近2万元慰问生活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四是聘请心理辅导老师加强心理矫治辅导。在充分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成长、生活、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方案,以个别咨询和集体辅导相结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塑造健全的人格,实现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有效结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足。一是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宣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不广泛、不深入,以至于有的单位和街镇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尚不了解《办法》和《细则》内容,社会群众更不知晓社区矫正工作实质,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知度不高。二是有的村民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对将社区矫正人员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有抵触情绪,对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排斥,在入户走访调查、收集证据时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二)协作不够。区司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未有效落实,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和统筹,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如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上,当有些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教需公安机关配合时,因种种原因而难落实。对提请收监、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也因各部门协调不力难落实。

  (三)业务不精。社区矫正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要求高,但司法所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还不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法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四、对安义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安义县现有社区矫正人员127人,其中缓刑124人、假释3人。全县10个司法所基本上1人1所,除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九项职能外,还需完成所在乡镇政府交办的综治、维稳等中心工作,难以对矫正工作投入过多的精力。同时矫正专业辅助人员紧缺,由于要求高,待遇低(每人每月享受政府过渡性就业补助700元且包括个人缴纳社保部份,)工作岗位要求与工作收入不匹配等原因,人事部

  12门难以招录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全县仅招录到2位矫正专业辅助人员。通过学习考察希望借鉴成都市双流区做法:锻造"一支专职队伍",激活"三大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方式,解决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用工问题,确保每个服务岗位人员待遇在3-5万元,并按政策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

  (二)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安义县每个矫正对象2400元/年(包括办公租金、教育培训、走访慰问、手机监控、社会调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其中上级拨付1200元/年/人、县级配套1200元/年/人,未另行给付工作经费。由于工作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的开展。同时我县社区矫正办公场所紧缺(租用县教师进修学校四楼四间办公室,设置社区矫正报到大厅、教育管理室、心理矫治室、远程会见室、监管室、执法室、档案室、办公室),管理装备落后,急需更新换代,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通过学习考察希望借鉴成都市双流区做法:通过"一个中心建设"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场所。工作经费除按矫正对象配足外,每年拨付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配备管控设备和工具,增添信息技术装备,健全信息监管平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三)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异地监管机制。安义县属农业县,外出务工人员多,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都是农村户口,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淡薄。现有的监管教育方式如谈话、走访、汇报、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与这些社区矫正人员生活产生矛盾。给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带来诸多不便。通过学习考察希望县司法局积极探索异地监管方法,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流动管理模式,制定在外社区矫正人员异地监管措施,实行双重监管,即以户籍所在地监管为主,现居住地监管为辅的模式。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同时,必须定期向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以确保不脱管、漏管。同时从严落实担保制度,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手续。由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出务工审批表,再由本地公职人员出面提供担保,最后由乡(镇)司法所签署意见,报县司法局审批后,方可外出。凡需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务工地有固定的居住地、固定工作(一年以上)及固定的直系亲属协助监管。并且可以使用电子脚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定位和点到监控管理,避免

  13定位手机监控中"人机分离"、呼叫转移等情况的发生,杜绝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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